跨境贸易便利化
海关担保业务范围
贸易通关流程中的税款担保业务;
加工贸易及特殊监管区域担保业务;
企业信用等级认证的补充担保;
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事务担保;
监管场所及监管运输工具设立所涉及的担保 ;
涉及稽查、缉私案件的担保;
关税保证保险业务目前仅涉及贸易通关流程中的海关担保业务。
海关担保创新中的关税保证保险
自2017年开始海关即在探索引入保证保险做为新的担保凭证,助推开展通关担保业务。
关税保证保险在担保创新中体现在担保人和担保物的创新。
关税保证保险经历了一票一保到汇总征税担保和循环使用担保额度的试点历程。
当前参与海关担保业务的试点保险公司是:中国人保、中银保险、太平洋财险三家公司。
关税保证保险中三方关系
关税保证保险业务中海关是“被保险人”;
银行保函担保业务中海关是“收益人”;
关税保证保险业务中纳税义务人是“投保人”;
银行保函担保业务中纳税业务人是“被担保人”;
关税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是“保险人”;
银行保函担保业务中银行是“担保人”。
贸易通关流程中的担保类别(一)
汇总征税担保业务:纳税义务人凭担保申报后先放后税,并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前,以电子支付方式缴纳所有应纳税款。
特点:1.涉税因素已经确定;
2.一般贸易照章征税,征免方式代码1;
3.凭保先放行后征税;
4.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缴税。
贸易通关流程中的担保类别(二)
纳税期限担保:仅以先放后税为担保基本诉求,以纳税期限为担保期限的税款担保业务。
特点:1.涉税因素已经确定;
2.一般贸易照章征税,征免方式代码1;
3.凭保先放行后征税;
4.担保期限以税单缴款期限为准。
贸易通关流程中的担保类别(三)
征税要素担保:以确定征税要素为诉求的税款担保业务。
特点:1.涉税要素待定;
2.征免方式代码为6保证金或7保证函;
3.担保期限较长;
4.进入海关担保业务登记系统。
贸易通关流程中的担保类别(四)
征税要素担保应用范围:
1.暂时进出境担保;2.租赁贸易担保;3.进出境修理物品保;4.减免税担保;5.价格审核担保;6.归类审核担保; 7.原产地审核担保;8.无代价抵偿处置担保;9.反倾销担保;10.单证缺少担保 。
关税征管的几个主要问题
缴款期限: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欠税:超出缴款期限即为欠税。欠税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关税保证保险的应用流程(一)
纳税义务人首先要确定自身在海关的信用等级;
纳税义务人要分清要开展的担保业务所属类别;
纳税义务人要估算所需要的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
纳税义务人要清楚应纳税款和缴税周期与保单额度与保单期限的关系;
纳税义务人要在三家试点保险公司中选择一家;
纳税义务人要测算关税保证保险的成本。
关税保证保险的应用流程(二)
保险公司受理并出单后,应将保单电子数据发送至海关;
关税保证保险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纳税义务人属地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是确认保单电子备案的部门;
关税保证保险开展汇总征税业务和纳税期限担保业务,保单电子备案后,无需提交保单纸质正本。征税要素担保仍需向海关业务现场提交保单纸质正本;
汇总征税和纳税期限担保业务可以提交多个保单。
关税保证保险的应用流程(三)
汇总征税和纳税期限担保目前已经实现了担保额度循环使用,并一个保单可以承担一票以上报关单,即可以开展总担保业务;
汇总征税和纳税期限担保已经实现额度扣减和返还的自动运行;
目前汇总征税和纳税期限担保业务需在缴纳税款后方可打印税单;
保单担保额度与担保期限要大于担保业务所需的担保金额与担保期限。
关税保证保险的应用流程(四)
征税要素担保目前仅可以开展一票一保业务;
征税要素担保需按海关要求办理担保业务的到期处置手续:退运销案、续保延期、转税销案;
征税要素担保在通关过程中需要与报关单进行关联;
保单担保额度与担保期限要大于担保业务所需的担保金额与担保期限。
关税保证保险的应用流程(五)
汇总征税与纳税期限担保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可以是多个直属海关,纳税义务人根据自身通关需求确定;
无论被保险人是几个,在所有被保险人应用的担保额度总额,不大于保单担保额度总额;
无论在属地海关是否有通关业务,关税保证保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必须含有属地直属海关;
征税要素担保保单中的被保险人,除属地直属海关外,可以有一个通关地直属海关。
进出口通关环节的主要税费种类
进出口关税(从价、从量、复合、滑准)
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
特别关税(反倾销税等)
缓税利息
船舶吨税
滞纳金
滞报金
保证金
主要税种的计算公式
关税(从价)=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关税(从量)=货物数量X单位关税税额
消费税(从价)=(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 (1-消费税税率) X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从量)=货物数量X单位消费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跨境电子商务税款,目前是增值税70%,消费税70%】
完税价格的概念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RMB) = 到岸价格(CIF)X汇率
出口关税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X汇率÷(1+出口关税税率)
担保业务与担保物的关系
担保是海关通关流程中的一项业务,是由贸易客观实际所决定的由担保为基础的通关业务。
保证函(保单)是支持担保业务开展的担保物,由海关认可的担保人或保险人出具 。
保证函(保单)不可替代担保业务,在海关同意担保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保证函(保单)才产生作用。
海关接受的主要担保物形式
担保物的两种形式:保证金、保证函
保证函: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函等
海关对担保方式的分类
单票担保(一票一保):即一份保函或保单只对应一票报关单的担保业务。
目前开展的关税保证保险业务中的征税要素担保业务。
总担保:即一份保函或保单对应一票以上报关单,且担保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的担保业务。
目前开展的总担保业务有:
1.汇总征税担保;
2.关税保证保险业务中的纳税期限担保。
实现担保线上业务的意义
有效降低担保业务的风险,确保税款安全;
1.对保函的防伪管理;
2.对出具保函(保单)银行或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3.对保函(保单)格式的风险管理;
4.对保函(保单)额度使用的风险管理;
5.对担保业务缴款期限的风险管理;
提供便捷的网络化服务,简化保函(保单)备案手续;
有效提高口岸担保业务水平。
担保业务中几点注意的问题
担保人资质;
保函(保单)备案、增额、延期、冻结、终止;
索赔和垫资;
征税因素担保业务到期处置。
纳税期限担保作业流程
(一)保险公司通过保单传输系统向H2010系统传输《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数据,由企业属地直属海关关税部门在“担保管理—担保备案”模块进行备案操作。
(二)企业办理纳税期限担保的,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
(三)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之日起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和第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径行打印《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并暂停其适用关税保证保险担保通关业务。
(四)现场海关应监控纳税期限担保报关单的税费支付情况。对报关单审结之日起10日内企业未电子支付的,海关应通过“H2010系统—现场作业—税费打印”模块填发税单交企业办理纳税手续,并向保险公司发送催缴通知。
(五)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应通过“H2010系统—担保管理—查询管理—保证保险未缴税查询”模块对已催缴税单缴税情况进行常规监控。逾期未缴税的,应通过“税款索偿”功能向保险公司发送索偿通知。
(六)保险公司收到索偿通知后,向H2010系统反馈“担保机构已收妥”回执。如未收到该回执,直属海关关税部门可通过“H2010系统—担保管理—查询管理—索偿结果查询”模块补发索偿通知。
(七)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的,向H2010系统反馈“担保机构已处理”回执,并在收到索偿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划转至相应国库账号。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应及时复核税单核注信息,超期未核注的,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核实情况。
(八)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的,向H2010系统反馈“担保机构已拒赔”回执。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核实不予赔付原因。
(九)发出索偿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担保机构已处理”或“担保机构已拒赔”回执的,直属海关关税部门应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对确未缴纳的应及时上报关税司。
征税要素担保作业流程
(一)企业凭《保单》申请办理征税要素担保的,现场海关应收取《保单》正本,并可通过“H2010系统—担保管理—查询管理—企业担保查询”模块验核保单真伪。
(二)验核无误的,参照现行保金保函担保模式,在H2010系统中办理备案、核注等后续操作。
(三)投保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包括税款滞纳金)的,海关凭《索偿通知书》、税单向保险公司索偿。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海关索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税收征管担保业务主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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