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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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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
日期:2025-06-30
6月29日起恢复部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进口,但是福岛县、东京都等10个都县除外。另外,海关总署还对日本水产品恢复向中国出口做了从注册到提交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等程序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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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7号(关于启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7号(关于启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有关事宜的公告)
日期:2025-06-26
为进一步优化海关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海关总署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境邮递物品业务的海关推广应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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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布: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六部门联合发布: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日期:2025-06-25
为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严防流失用于制毒,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于2025年6月20日联合发布公告,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予以管制,公告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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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日期:2025-06-24
《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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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
政策解读: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
日期:2025-06-09
为规范四类措施商品管理,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相关系统进行了调整,并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明确了有关填制规范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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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
日期:2025-06-06
企业使用来自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后成品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以及其他保税业务的,应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开设专用手(账)册(包括B、C手册和E、L、TW、TG、TH、H账册),并在手(账)册表头“重点标识”栏目填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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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内销货物如何审价?海关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
综合保税区内销货物如何审价?海关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
日期:2025-06-03
为了更好地帮助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扩大内销,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区内和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保税货物内销的审价办法以及保税货物审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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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的公告
关于进口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5-05-23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有关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2023年5月24日)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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