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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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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4-04-28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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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关税法草案二审稿明确跨境电商相关扣缴义务人
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关税法草案二审稿明确跨境电商相关扣缴义务人
日期:2024-04-24
草案二审稿明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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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稽发〔2024〕36号: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通知
署稽发〔2024〕36号: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通知
日期:2024-04-18
支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支持将跨境电商高级认证企业纳入海关跨境电商关企协同共治范围,推动签署关企协作备忘录,实施“一企一策”,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和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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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4〕7号:三部门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号:三部门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4-04-09
通知明确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的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共21项商品,包括烟、酒等,以及超出规定数量的小麦等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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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日期:2024-03-26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3月22日,商务部印发2024年第1号令,发布《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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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4-03-20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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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政策全文及解读
3月1日起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政策全文及解读
日期:2024-02-26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8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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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日期:2024-02-21
本公告所称卡口分类分级管理适用于综合保税区。允许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在卡口设置专门的便捷进出区通道,对进出区货物实行分类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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