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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9710 9810: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代码9710 9810: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日期:2021-04-06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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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1239: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代码1239: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日期:2021-04-02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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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1210: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代码1210: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日期:2021-04-01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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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9610: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代码9610: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日期:2021-03-31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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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日期:2021-03-30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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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日期:2021-03-29
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一)对应税货物,企业需提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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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日期:2021-03-26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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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日期:2021-03-25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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