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交易税额规定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将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在限值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者取消免税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度的70%征收。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个人单笔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
从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将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将从11%降至10%。下面是跨境电商综合税计算公式:
跨境电商综合税=(关税+消费税+增值税)*70%
关税=申报价值*关税税率,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暂行关税税率为0%,因此关税为0(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个人单笔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
消费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