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远市印发《关于加快中国(清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对搭建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清关监管场所、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地(产业园区、楼宇)发展、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行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接交流活动、行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教育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进一步推进中国(清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发展。
图源:清远市商务局
据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获批中国(清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来,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获得国家层面新一轮的政策机遇,具备了“买全球、卖全球”的拓展空间。据统计,2022年1-9月,我市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额达3.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00%;在亚马逊、速卖通等主流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中,新增的清远地区卖货商家超过300家,同比增长超过200%,跨境电商已成为清远市外贸发展新动能。
通知全文:
关于加快中国(清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 号)和《广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韶关)等8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58 号),加快我市国际贸易数字化与产业数字化融合创新,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国(清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清远综试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搭建清远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市 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通关申报、信息共享、产品溯源、金融服务、电商诚信和统计监测等方面的综合性应用平台,单个项目给予建设方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清远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发展。鼓励本地企业、独立站、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公司等通过清远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首次在平台注册备案且年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 5000 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清关监管场所建设
(一)支持建立清远跨境电子商务清关监管网络。对经海关验收通过的跨境电子商务清关监管场所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对配套至少一条 X 光机分拣线的,给予场所建设投资方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配套至少一条CT机分拣线的,给予场所建设投资方一次性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扶持,以上奖补措施可叠加申请。
(二)支持清远跨境电子商务清关监管场所加强国际物流清关配套设施建设。对经海关验收通过的跨境电子商务清关监管场所,在配套至少一条 X 光机分拣线或CT机分拣线的基础上,每新增配套一条X光机或CT机分拣线,均对新建业务线体给予奖补支持。
支持标准:根据清关中心每条新建业务线体(含智能审图线体)的设备费用、场所建设费用、软件费用等支出费用给予一次性不 高于 30%的资金扶持,相关业务线体需符合海关建设要求并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本项目扶持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清远跨境电子商务清关监管场所优化服务功能,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业务能力。对跨境电子商务清关监管场所等市内外贸关口区域,按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量及增幅,给予跨境电子商务清关监管场运营方资金扶持;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量无基数的,以180万件作为交易量基数。
支持标准:1.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量达400 万(含)件以上,且同比上年度增长 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万元资金扶持; 2.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量达 200 万(含)件以上、400万件以下,且同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金扶持。
(四)支持清远跨境电子商务清关监管场拓展国际物流业务, 完善区域性空港国际物流枢纽功能。对企业运送跨境电子商务货 物来往清远跨境电子商务清关监管场所、广州海关关区内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并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通关(外贸交易数据纳入清远统计)的货车按车次给予物流补助。来往珠三角、香港、澳门的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民币/车次。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的,按比例折算资助。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地(产业园区、楼宇)发展
(一)支持清远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楼宇)等各类产业集聚地建设。相关园区(楼宇)入驻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企业需本 地纳税并具备纳入本地统计的外贸交易数据)达到15 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交易额合共达到2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给予园区(楼宇)运营单位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清远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楼宇)等各类产业集聚 地完善服务功能,鼓励园区(楼宇)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营销模式 创新。相关园区(楼宇)入驻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企业需本地 纳税并具备纳入本地统计的外贸交易数据)达到 30 家、跨境电子 商务企业年度交易额达到 6 亿元(含)人民币以上,且园区(楼 宇)内具备综合性、平台性、普惠性跨境电商直播基地及跨境电 商线下体验中心,能综合运用现实增强(AR)、虚拟现实(VR)等技术,构建新型消费场景的,给予该园区(楼宇)运营单位不超 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一)支持清远企业贸易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针对具备纳入本地统计外贸交易数据的企业,按其当年向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物流费等给予不高于30%的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额不超过 15 万元。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的, 按比例折算资助。
(二)支持清远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代运营业务,为本地服务对象提供报关、仓储、物流、支付等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 对年度服务清远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15家且专业配套服务 费用收入达300万元的企业,按照该年度服务收入的3%给予支持, 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的,按比例折算资助。
(三)支持清远企业发展高能级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培育一批头部独立站企业,鼓励发展直达消费者(DTC)模式,打造海外 自主营销品牌。支持本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需具备纳入本地统 计的外贸交易数据)依托独立站开展仓储配送、电子支付、售后 维修等本土化运营。按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的设备费用、软件费用、独立站自主品牌营销费用、海外仓储物流费用等运营支出给予不高于 3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的,按比例折算资助。
(四)支持清远企业建设海外营销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自建 (租用)海外仓,实现境外当地销售、当地配送,售后服务等, 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对企业在海外自建的市场展销中心(海外仓),运营时间满 6 个月以上,单个项目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为我市5 家(含)以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境外 O2O 展示、退换货、仓储等服务且项目经营企业具备纳入本地统计的外贸交易数据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在海外租赁海外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租赁期满6个月,租赁企业利用跨 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交易且具备纳入本地统计的外贸交易数据的,按其实际租赁费用给予不高于30%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 2 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的,按比例折算资助。
五、支持行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接交流活动
支持清远企业(协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合作交流活动,推 动跨境电子商务资源跨区域衔接。企业(协会)开展举办由清远市商务局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资源对接会、选品会、招商会、政策宣读会、业务培训会等行业活动,按照实际费用给予承办方全 额资金支持。
六、支持行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支持清远企业(协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课题研究、行业规则规划制定及数据分析等业务,引导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化发展。企业(协会)开展由清远市商务局认定的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制定行业标准、提供行业信息服务等业务,按照实际费用给予承办方全额资金支持。
七、支持教育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支持清远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等教育主体在校内建立跨 境电子商务业务类实训基地。相关主体需在实训基地内联合本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培训、开店(建站)、营销等实训项目。根据申报年度实际取得校内认证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按不超过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实训基地主办方不超过20万元的年度资金扶持。当年基地主办方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的,按比例折算资助。
八、附则
(一)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2.企业注册地在清远市,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且承诺3年内不迁离本地,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和征统关系,无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本措施与清远市现行政策重叠,或国家、省出台有关新政策的,按符合规定的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可重复申报享受。
(三)凡注明“一次性资金支持”的,是指在本措施实施期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资金支持。
(四)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自行承担。
(五)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商务局2022年10月20日印发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商务局、清远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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