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处理个人信息要遵守相关规定
海关总署发布的第2018年第165号公告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等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与公告配套出台的还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对网络通道、开放数据接口、原始数据的安全要求、接口内容等具体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第四款,海关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海关收集的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如果是通过双方约定而获得的,信息主体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同意”意思表示,就成为海关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基础,海关的行为也应遵循双方的约定;另一方面,如果在收集和处理该个人信息时存在不需要用户授权同意的情形时,个人“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给政府,使得个人信息具备了公共管理价值,海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获得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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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海关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是海关开展行政执法所需要的,不得超过业务范围开展信息收集活动,不应当超过海关工作的实际需求。在处理信息时,例如数据处理量、储存时限、加工程度、使用范围等,不得过度处理,必须与海关执法工作的基本目的相适应。在达到执法目的之后,必须要立刻停止信息搜集工作和信息传输工作。
海关如发生个人信息泄露、被窃取、滥用、篡改等事件,海关需要对信息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并作出补救措施,涉及工作人员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跨境电商盗用个人信息要负责
随着跨境电商的繁荣,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国外的商品,在购买过程中,很多消费者也都遇到过商家要求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便清关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保证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呢?
根据《民法典》第1014、1034、103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海关提示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进口商品时须提供身份信息,以享受购买额度。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快件运营人等企业应妥善保管这些个人信息,对盗用、假冒消费者名义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的,移交地方主管部门处理。
小贴士
对此,海关也提醒广大群众,为了确保个人身份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额度被占用,中国电子口岸(chinaport.gov.cn)推出网上查询个人年度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个人额度功能,消费者点击“个人额度查询”中的“已消费金额”,便可随时查询个人消费记录明细。如发现有被盗用的情况,可向海关反映并申诉。
供稿: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来源: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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