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行!
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为企业减负、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会议决定如下,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结构调整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1、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
2、出口退税率为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
3、出口退税率为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
调整日期确认原则如下:
1、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查询出口日期);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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