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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跨境电商进口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发布者:货之家  来源:http://www.51w2c.com  发布日期:2021-09-30  浏览:1118次

摘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
 

从海关总署网站“互动交流”栏目中查看到一些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咨询问题,由海关总署或各地海关进行回复,本篇货之家整理几个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学习。


Q&A:跨境电商进口的常见问题及解答-货之家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问题1:公司做跨境电商商品进口如何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企业申请人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一栏或者“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一栏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如果之前已完成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注册信息变更作业的方式向海关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备案,提交变更申请时,选择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五种类型,可以多选)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可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与所在地海关联系,或拨打当地海关12360服务热线具体咨询。


问题2:跨境电商海外店铺产品需要中文标签吗?


拱北海关: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要求,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风险告知书包含以下内容:“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根据以上规定,跨境电商化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如有需要,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问题3:经海关注册的代理报关企业,如果开展跨境电商报关业务还需要增加资质吗?


青岛海关: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二条,参加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③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应当向海关交验以上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问题4: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中涉及准入产品是否必须在准入目录中?如何解读个人自用?


哈尔滨海关:依据我国进口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因此,《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中涉及上述类别商品需满足进口准入条件方可销售。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1210)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商品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问题5:跨境零售进口,对法定应检商品,海关是否出具检验检疫证明?


宁波海关: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不按货物实施法定检验。


注:上述答复仅作为公众了解海关业务的指导性、参考性意见或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请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来源:整理自海关总署网站


文章及图片除原创外均精选转载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意在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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