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0年4月,我国共有10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本系列货之家将按照获批的顺序,汇总各综试区所在城市近一年发布或在有效期内关于跨境电商的相关扶持政策,以供大家查阅了解。
八.广州
政策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www.gz.gov.cn/zfjg/gzsrmzfbgt/qtwj/content/post_7287969.html
相关内容:
打造跨境电子商务枢纽城市
出台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政策,深入推进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引导传统外贸企业借助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建成布局合理、功能优化、服务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在重点国家、地区建设一批海外仓。推进国家市场采购贸易89集聚区及试点拓展区建设,培育一批市场采购龙头企业。鼓励发展外贸综合服务90、数字贸易等新业态。
高水平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大力推进南沙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91建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深化优进优出,扩大优质消费品、先进技术、重要设备、能源资源等进口,促进进口来源多元化。加快培育一批进口集聚区,建立便利进口的贸易服务平台,建设重要商品国际分拨分销产业集群,打造海外化妆品、母婴用品、快消品等消费品进入中国最主要目的地。进一步放宽和简化消费品(食品除外)进口准入要求。积极推进药品进口口岸建设,探索药品跨境贸易监管新模式。
政策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精准支持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www.gz.gov.cn/gfxwj/szfgfxwj/gzsrmzf/content/post_7143689.html
相关内容:
支持建设保税物流集散中心。对企业利用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国际集散仓和国际中转仓,开展国际物流集散和中转业务的,对企业投入的自动分拣、操作等设施设备按其固定资产实际发生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跨境电商企业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建设自动分拣线并投入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发生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港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政策名称:
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把握RCEP机遇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sw.gz.gov.cn/xxgk/tzgg/tz/content/post_7191406.html
相关内容:
促进跨境B2B出口。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服务,对跨境电商B2B 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B2B 出口货物通过申报清单办理通关手续,简化申报要素,用好出口退货政策。(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加快RCEP国家跨境货物通关。深化广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改革创新,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缩减通关时限,研究推动RCEP国家跨境电商货物,在已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和企业提交所有海关所需信息且符合正常放行条件的24小时内放行,其中易腐货物争取6小时内放行。(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简化跨境贸易资金收付。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支持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为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提供跨境结算便利化服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货款轧差结算。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汇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商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各区现有产业载体、旧工业区、旧厂房等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集聚区),吸引国内外优质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入驻园区集聚发展,对入园企业提供投资融资、工商税务等公共服务。(各区政府负责)
支持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加快发展面向RCEP市场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为广州外贸发展提供新空间、新动能。(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
政策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www.gz.gov.cn/zfjg/gzsrmzfbgt/qtwj/content/post_7011001.html
相关内容:
加快发展跨境电商服务。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电商经营主体聚集,加快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政策体系,推动监管模式、税务管理、金融服务政策创新,推动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规模,探索推进“网购保税进口+线下自提”模式的试点及推广。培育直播平台,加快直播电商等流量经济发展。完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机制,优化退货流程,推进跨境电商良序发展。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提升服务客户能力。
政策名称: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广州南沙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sw.gz.gov.cn/xxgk/tzgg/tz/content/post_7122184.html
相关内容:
丰富跨境电商产业链。拓展跨境电商进口品类,坚持审慎包容原则,探索药品、宠物食品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创新,探索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新零售”模式。打造跨境电商进出口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研究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为企业打造办公、展示、会议、轻仓储等功能平台,吸引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吸引更多平台企业、贸易企业落户,推动贸易、结算、服务运营等更多功能集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广州海关)
政策名称: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www.gzns.gov.cn/gznskagz/gkmlpt/content/7/7273/post_7273385.html#10153
相关内容:
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发展
(一)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增长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0.4元给予奖励,上年度低于50万票的,以50万票作为基数。
(二)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口增长的,年均单票货值100元以上(含100元)、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0.2元给予奖励;年均单票货值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0.4元给予奖励;上年度低于50万票的,以50万票作为基数。
政策名称: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sw.gz.gov.cn/xxgk/tzgg/tz/content/post_6531372.html
全文如下:
一、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统一监管操作规程,实现跨境电商监管执法协同一致。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实现海关监管区域“四个同仓”,即对符合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资质企业允许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同仓存储、同仓运行,对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允许其与出口货物同仓调拨,允许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和一般贸易方式货物同仓交割。(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商进出口查验率,提高通关效率。完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机制,优化退货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准予不征税复运进境(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外),减轻跨境电商企业负担。积极向海关总署争取支持推进广州市辖区内跨关区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资格实现互认。(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三、加快制定我市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方案,积极推进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工作。研究出台跨境电商B2B出口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市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抓好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五、进一步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在支付机构或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结汇时,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六、积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争取配套政策,支持广州开展跨境电商正面商品清单框架内的医药产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药品入境程序和流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七、积极向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争取支持广州开展宠物食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宠物食品入境程序和流程。(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八、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安检方式,协调广州航空货站向中国邮政广州国际邮件互换局派驻安检人员,支持将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航空安检环节由广州航空货站前置至中国邮政广州国际邮件互换局。(广东邮政邮件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集团,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九、清理涉及跨境电商企业直购进口、零售出口货物处理费的收费依据,规范相关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标准。在海关的监管下,允许物流企业自行对直购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进行理货,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黄埔区、南沙区政府,广州空港委,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十、依托我市海港、空港、陆港等交通枢纽,结合各区域产业集聚现状和发展规划,强化跨境电商与专业传统市场、制造业、服务业的产业融合,把跨境电商物流基地、中心城区海关特殊监管场所用地纳入我市产业用地规划,支持中心城区创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满足跨境电商产业发展需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各区政府,广州空港委,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十一、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发挥园区辐射带动效应,园区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以及商务部认定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数字商务企业,并以独立法人实质性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给予园区主办方奖励。对经认定的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正常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给予园区主办方奖励。(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广州空港委负责)
十二、对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给予支持,优化拓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各项服务功能,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和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推动跨境电商审批、备案、缴费等功能集成到平台中,实现企业业务一站式办理,增强各部门协同监管和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跨境电商B2B业务申报及税收、外汇管理等功能,为跨境电商业务量持续增长提供平稳高效的服务。(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州电子口岸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十三、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溯源、信用、风险防控等领域应用。推进南沙全球溯源中心建设,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升数字贸易服务及数据化监管水平。支持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区块链技术,建设广州跨境电商信用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南沙区政府,广州电子口岸管理有限公司,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十四、对于向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仓库业主单位直接租赁仓库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根据租赁面积给予补助,区补助额由各区自行决定。(市商务局、财政局,黄埔区、南沙区政府,广州空港委负责)
十五、推进“丝路电商”工程,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在通关、支付结算、知识产权等方面加强协作,助力中国制造、中国品牌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市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十六、引导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公共海外仓和国家级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市商务局,各区政府负责)
十七、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广州市人才绿卡、优粤卡,享受相关政策。支持阿里巴巴、eBay、亚马逊、Wish等国内外跨境电商平台与广州市属高职院校开展多层次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训合作,为行业培养运营人才。组织跨境电商行业专家分享实战经验,培养与市场契合度较高的跨境电子商务实操型人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商务局负责)
十八、积极举办以跨境电子商务为主题的各类活动,营造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氛围,引导全球跨境电子商务优势资源在广州集聚,引导广州产业集群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市商务局负责)
十九、各区结合实际,建设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加大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力度,从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品牌培育、人才培育、产业园区建设、仓储物流建设、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出台本地区跨境电商扶持政策。促进跨境电商业态多元化发展,发挥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国际枢纽的全球辐射作用。(各区政府,广州空港委负责)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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