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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再扩围,不同主体享受不同税收优惠

发布者:货之家  来源:http://www.51w2c.com  发布日期:2021-04-13  浏览:893次

摘要:根据39号文件规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
 

据海关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

 

继2020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之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再次扩围。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涉及范围较广。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再扩围,不同主体享受不同税收优惠-货之家

图源:网络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再扩围

 

跨境电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总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根据39号文件规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也就是说,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境外电商企业以1210监管模式进口至上述试点城市(区域)内正面清单内的商品,均可以享受《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规定的进口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消费者超过单次限值5000元、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26000元,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则按跨境电商方式监管,以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其中,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与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不同,跨境电商商品通过国际物流批量运输至境内,办结一线进境通关手续后,进入区域(中心)专用仓库仓储备货;境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区域(中心)内网购保税商品;相关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申报《申报清单》;海关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系统审核《申报清单》;《申报清单》放行后,仓储企业根据订单分拣打包,办理出区域(中心)手续由国内物流送递境内消费者。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模式下,发货地点为国内保税关区,物流快,消费者体验好,集采和运输成本低。据悉,近年来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蓬勃发展,业务量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80%以上。

 

跨境电商交易主要涉及四类主体

 

在跨境电商交易中,主要涉及四类主体:境外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和消费者。不同主体,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境外电商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不涉及享受国内税收优惠的问题。跨境电商企业按“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进口商品,并以备货模式仓储在扩大试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零售。如果进口时已为国内消费者按优惠政策代扣代缴税款后发生退货至国外的,可申请退税;如果还未代扣代缴税款已发生退货至国外的,相应税款不予征税,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同时,为境外电商企业服务的其他国内注册的商业主体,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监管场所运营企业等,在进口方面暂时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均按照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如属于小规模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消费者个人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的商品,在规定限额内享受零关税优惠,同时增值税与消费税按70%计征。

 

注意合规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境外电商企业虽然注册在境外,不涉及享受国内税收优惠的情况,但在实际运营中,也需要关注入境商品的范围及申报管理。数量方面,如果跨境保税货物短少违规,且不能说明库存短少理由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范围方面,应严格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版)执行。

 

跨境电商平台则要完善平台交易规则、建立消费者纠纷处理和维权自律制度、建立商品质量防控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防止虚假交易、备案信息缺陷和二次销售等;自觉维护线上经济竞争秩序,杜绝刷单、刷评、炒信等失信造假行为。跨境电商平台如违法操作或不当为消费者刷单,将会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内服务商则应通过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保证入境商品的合规性。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4月94日B2版。

 

作者:王文清,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来源:中国税务报

 

注:文章及图片除原创外均精选转载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意在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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