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须在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已作无电子信息申报的,不受此时限的约束,什么时候有电子信息,什么时候申报即可);如逾期,须在次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免税申报;如再逾期,即超过上述次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需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出口收入分三种情形:
①出口货物免税并退税(出口退税):免除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按相应退税率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②出口货物免税不退税(出口免税):免除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③出口货物不免税不退税(出口征税):出口环节按内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前环节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总体而言与内销无异。
本文阐述的是由第①种情形调整为第②种情形。对外贸企业而言,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收入申报的是附表一“免税收入”栏次;对生产企业而言,出口退税收入申报的是附表一”免抵退税“栏次,出口免税收入申报的是附表一“免税收入”栏次。注意区分!
出口收入属于何种情形与海关编码(即HS编码)相衔接,出口退税率由国务院决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税双方执行。每个出口退税率的查询均以商品代码作为索引,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进行查询。出口退税的查询可通过退税操作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查询时要保证退税软件的商品码库的信息为最新!
现全国大部分地区(江苏省除外),上文中的须在次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免税申报,只是要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不需要在退税软件中操作。江苏省还需要在退税软件中申报,如下图:
(注: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购货进项税额需转出计入成本。)
出口退税改出口免税涉及的调整主要为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调整免抵退销售额到免税销售额,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收入和出口免税收入都是填列在附表一免税收入栏次,故不涉及调整。免税申报需做好资料的备查,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8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2、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⑤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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