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对代购有严重影响的两条
规定代购不是进口跨境电商,关键区分点就是代购是通过行邮通道或一些非法渠道入境,而跨境电商进口是在三单对碰的基础下缴税通关的。代购典型代表是淘宝上的全球购代购卖家,他们一般将货通过各种渠道入境后囤在国内仓库,淘宝上接单后再发给顾客。
《电商法》下面两条规定对这些代购影响极大: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目前绝大部分代购没有进行主体登记。按照电商法要求,他们要么申请个体户,要么以公司形式来运作。一旦有了市场主体,接下来就涉及到电商法规定的依法纳税问题。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主体,都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个体户的所得税就是个人所得税)。
在线下,很多个体户由于存在销售额难以核算问题,因此很容易避税。然而,对于线上的代购而言,数据非常透明,个体户避税空间极其有限。对于代购类个体户来说,由于产品的来源在国外,且没有商业化的合规通关单据,因此没有进项税发票,进而造成增值税和所得税异常的高。这几乎是一个致命的问题,如果按照电商法严格执行,没有任何一家淘宝代购可以存活下来。
02、对进口跨境电商有严重影响的两条规定
《电商法》第25条、第26条是适用于所有电子商务从业者的,貌似对跨境电商进口没有很强的相关关系。然而,从专业角度看,这两条对进口跨境电商影响重大。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这条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调取电商平台数据。此前,政府部门希望拿到电商平台的数据,但很多电商平台尤其是电商巨头把数据视为核心机密,拒不提供。有了电商法的规定后,情况很快就变了。
海关总署在2018年11月发布《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165号文),这意味着,进口跨境电商企业的支付单原始数据,都将和海关总署系统打通。结果就是,业内所有在电商平台上相关的转支付操作、虚假支付单、虚假物流单、低报通关等都将一网打尽。所有给电商平台上的POP店做一件代发业务的,也很可能全军覆没。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这也是一条很不起眼但对跨境电商进口影响重大的规定。据说,一开始的版本没有“和国家有关规定字样”,是后期与跨境电商相关的部委提议加上的。
有什么不一样呢?、进口跨境电商的很多规定是由国家部委制定的,他们既不是法律(由人大制定),也不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而是部门规章。电商法中“和国家有关规定”,意味着跨境电商中存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冲突的问题(典型的就是中文标签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03、鼓励发展跨境电商的三条规定
最后,《电商法》中有三条专门谈论跨境电商的规定。这三条规定基本是传递一个支持跨境电商的正面积极信号,表达了政府及立法机构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态度。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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