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自4月8日起执行。消息一出,激起了一网浪花,有人惊呼“跨境电商要变天”!有人说,海淘提价11.9%!也有人说,每个字都认识,除了一个2000、一个20000,别的什么也没看懂……
到底什么意思?下面我们一条一条来解读下:
1.征税的方式变了
新政前:
国家采取三税合一的方式的简便征收,即按照商品的分类按照4档税率合并征收,即行邮税。
新政后:
分为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分离。但从税种上看,没感觉。一会再来仔细算一下,到底区别在哪里。
2.试用范围是B2C企业
通知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那就是说,个人海淘,即C2C不适用。
3.征税主体到消费者
这个征税的主体是针对购买这个商品的个人,电商平台仅仅是代收代缴。至于大家最关心的2000和20000也是针对这个购买者个人,而不是之前的纳税申报人(即电商)。这个变化的作用是什么呢?之前,纳税人是电商,就是说,不论谁买,都是一样的价格。但是对个人主体以后,每单小于2000元以及每年海淘在20000元以下的消费者,即可以享受零关税的优惠。那么会有多少人会超出这个范围呢?根据统计,每单在2000元以下的占到目前海淘比例的86.9%,月均海淘2000元以下(每年24000)的占到61.7%。也就是说,大多数人都可以享受零关税。又有人说了,那我化整为零,用别人的名义买,不就是可以提高到20000、40000,或者更多?是这样,但是要保证购买人和付款人一致。
4.新政下如何纳税?
对于免交消费税的一般商品来说,是这样的(以奶粉为例):
每单2000元以下(差不多4-5罐)
关税=0 消费税=0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增值税率*7折=(2000+0)/(1-0)*17%*70%=238
消费税=0
税后价格=2000+238=2238
对于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来说,是这样的(以化妆品为例):
化妆品消费税率适用30%
每单2000元以下,关税=0
增值税=(2000+0)/(1-30%)*17%*70%=340
消费税=完税价格*(1+关税率)/(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7折=2000*(1+0)/(1-0.3)*30%*70%=600
税后价格=2000+340+600=2940
注: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股价确定的价格,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海关的股价一般是参考商家销售给买方的销售价格,含运费、含保费的。
那么超出2000元的呢,则需要缴纳关税,以常见的商品为例
见2016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各位自行查阅: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782948.htm
5.最关键的来了——到底税是多了还是少了?
这个就要提到之前的海关政策了,之前针对单个包裹1000元以下的执行行邮税,超出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纳税,但对应纳税额度在50元以下免征。要说影响比较大的就是这部分了,50元额度对应的一般商品也就是500元以内的,下面对不同的额度内不同商品做个比较。
单个不可分割商品超过2000元或者个人全年超过20000元以后,完全按照一般贸易征税,取消7折优惠。
6.新政的影响是什么?
对于小买家来说,影响不大,对土豪影响巨大:
此次新政调整最大的变化是针对不同的人群进行税率的调整。对于平时购买量不是特别大的网友来说,单个包裹1000元特别是500元以下的低值包裹成本会高了很多,1000-2000元的包裹影响不大。影响最大的是每年海淘量特别大以及奢侈品购买比较多的群体,2万元,不过是一个包包的价格而已。这部分土豪还是建议自行出国爆买。
海淘头疼的通关速度会有提高:
有数据表明,仅2015年1-11月份跨境电子商务B2C模式进口规模是22.3亿美元,验放的清单总数是9598.89万票,海淘们最为头疼的通关速度慢,主要原因就在这里,动辄十几天甚至一两个月的通关也是时有发生。采取交易、支付、物流三单对照管理之后,通关速度会有提高,这里面有一个电商的信用在,对数据完整、信用好的电商会更加有利。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