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海关总署在12月12日发布了第194号公告,对监管工作做了相关的规定,现在跟着小编来看看都对哪些业务有影响呢?
一、对BC直购业务的影响:
1.明确直购进口业务的物流企业:
明确直购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的企业。也就是说只有国内快件资质的企业不能做BC进口业务了。
2. BC进出口场站:
明确应按邮快件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也就是说:相关场所除了X光机外还要配置CT机、CCTV监控配置、监控需接入总署系统等。
二、对网购保税业务的影响:
1.适用1210的37个城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的相关要求;
2.1239的城市需执行正面清单尾注的一线准入许可的相关监管要求;
3.转关及调拨:1210城市间可以互转;1210和1239城市间不可互转;同一区域内可以企业间进行流转。
三、对跨境9610出口业务的影响:
1.对普通城市开展9610出口业务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申报
2.对跨境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就是清单直统模式,不用再汇总形成报关单。
其他要求:
1.三单加签:三单都要求电子加签,此前已有文件单独要求过;
2.身份证较验: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应对交易真实性和身份证进行审核较验并承担责任;身份较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订购人和支付人必需是同一人(也就是说符合身份证认证的企业订购人和支付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3.退货入区:符合二次销售的商品在海关放行30天内可以原状退回监管场所,不征收税款,个人额度可还原。对比原来必需原快递包装完好方可退回的要求而言,此次退货标准放大到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即可退回。
4.违规处理:明确对于盗用额度、二次觥售、或虚假交易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刑事责任。
另外,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物流等各类企业都需要在海关注册登记,而非信息登记了。
以上适用范围包含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都将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监管代码1210
“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适用: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监管代码出处:2014-07-30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监管代码1239
“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适用: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保税进口)保税进口,一线进去时适用货物监管要求,出区时参照个人物品监管;监管代码出处:2016年12月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2018年跨境电商政策调整关键节点
2018-02-09 北京
2018年2月9日至10日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北京宣言》。
2018-04-13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
2018-06-1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2018-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
2018-09-0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2018-09-28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2018-11-20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18年第157号。
2018-11-21 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
2018-11-28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2018-11-29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2018-12-07(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有关政策。
2018-12-10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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