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为:与进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案例介绍
当事人于2021年1月向太仓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中有510双未申报的休闲鞋使用了类似“耐克钩图形”标识。权利人认为属于侵权商品,海关调查认定上述休闲鞋上使用的“耐克钩图形”标识,与权利人的“耐克钩图形”注册商标构成相似,且其出口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构成出口侵权货物行为。经核定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7020元。
处罚决定
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053元。
处罚依据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商标法》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海关知识产品备案信息查询
海关通过“知识产品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公示已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申请人可以通过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备案申请、备案续展申请的电子数据并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后,随同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邮寄至海关总署。申请人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申请人、变更备案代理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纸面申请,不需通过该系统传输电子数据。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可以查询权利标识备案信息,系统界面如图所示。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商标知识产权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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