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海关总署发布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和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对进境邮递物品税收监管政策进行了全面优化,1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主要变化如下:
图源:财政部网站
1.提升个人寄递物品限值: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六条 下列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一)行李物品;
(二)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或者总值超过两千元人民币的不可分割单件寄递物品。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
一、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点“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修改为“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2.明确入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原则: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
(二)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2.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3.提高年龄限制: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中年龄限制从16周岁提高至18周岁
4.调整境外自用物品限值: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人民币12000元(含12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5000元,需进行申报。
5.调整烟酒及电子烟携带限制:
超过一定数量或容量的酒精饮料、香烟、雪茄、烟丝以及电子烟烟具和烟弹等物品需进行申报。具体限制如下:
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
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400支,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200支;
雪茄:超过20支,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10支;
烟丝:超过500克,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250克;
电子烟烟具:超过2个,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1个;
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6个,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3个;
烟液容量:超过12毫升,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6毫升。
政策原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33507/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33526/index.html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公告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411/t20241129_3948540.htm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财政部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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