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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实施!进境物品税收监管政策优化:寄递渠道进境物品单次限值提高至2000元

发布者:货之家  来源:http://www.51w2c.com  发布日期:2024-12-12  浏览:18次

摘要:​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海关总署发布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和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对进境邮递物品税收监管政策进行了全面优化,1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海关总署发布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和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对进境邮递物品税收监管政策进行了全面优化,12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主要变化如下:


12月1日起实施!进境物品税收监管政策优化:寄递渠道进境物品单次限值提高至2000元-货之家

图源:财政部网站


1.提升个人寄递物品限值: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六条 下列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一)行李物品;

 

(二)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或者总值超过两千元人民币的不可分割单件寄递物品。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

 

一、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点“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修改为“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2.明确入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原则: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

 

(二)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2.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3.提高年龄限制: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中年龄限制从16周岁提高至18周岁

 

4.调整境外自用物品限值: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人民币12000元(含12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5000元,需进行申报。

 

5.调整烟酒及电子烟携带限制:

 

超过一定数量或容量的酒精饮料、香烟、雪茄、烟丝以及电子烟烟具和烟弹等物品需进行申报。具体限制如下:

 

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

 

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400支,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200支;

 

雪茄:超过20支,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10支;

 

烟丝:超过500克,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250克;

 

电子烟烟具:超过2个,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1个;

 

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6个,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3个;

 

烟液容量:超过12毫升,从港、澳地区进境则超过6毫升。

 

政策原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33507/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33526/index.html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公告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411/t20241129_3948540.htm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财政部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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