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核销管理的保税物流账册包括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账册,设备账册除外。
二、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保税物流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三、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保税物流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
(一)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保税核注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保税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
(二)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三)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电子数据。
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四、海关实施账册核销,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手续。
(二)实际库存量多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
(三)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企业应当办理后续补税手续。
(四)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不一致且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五、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启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功能,上线新版保税物流账册,停用旧版保税物流账册设立功能。现已设立保税物流账册的各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设立新版保税物流账册,并尽快完成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工作。
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设置6个月过渡期,2025年7月1日前,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结旧版保税物流账册注销手续。企业旧版保税物流账册下有货物正在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长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的过渡期,延长后的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过渡期内,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旧版保税物流账册只出不进的方式,将底账数据清零,也可通过保税流转等方式,将旧版保税物流账册底账数据结转至新版保税物流账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9日
政策解读: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近年来,全国保税物流业务快速发展,部分保税物流账册因料号多、商品进出频次高等原因,容易出现账货差异的情况。由于保税物流账册不实施核销管理,容易导致差异规模越积越大,且难以追溯差异产生的具体时间,导致企业经营合规性风险增加以及海关后续处置困难,影响了保税物流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
【主要内容】
(一)实施核销管理的保税物流账册包括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保税监管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账册(包含跨境电商账册)。设备账册不实施核销管理。
(二)明确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设置、报核期限、报核内容、核销处置等管理要求。
(三)因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功能上线后需实施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为保障企业正常开展业务,设置过渡期,对于过渡期相关要求进行明确。
【热点问答】
一、什么是保税物流账册核销?
保税物流账册核销是指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将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内保税货物的进口、出口、流转、库存等情况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审核、核销的过程。企业报核、海关核销审核期间,企业可以正常开展保税物流账册下进出口业务。
二、哪些保税物流账册需要实施核销管理?
实施核销管理的保税物流账册包括保税监管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账册(TW账册)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账册(L账册),包含跨境电商账册,不包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备账册(TD账册)。
三、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如何设置?
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企业可以将仓储货物盘点工作计划与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设置合理结合起来,以提升核销工作效率。
四、保税物流账册报核有何要求?
报核时限要求: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即企业报核的最后时限为上次核销截止日期(首次核销为新版保税物流账册设立日期)+核销周期+60日。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报核内容要求: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保税物流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
(一)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保税核注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保税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
(二)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三)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电子数据。
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企业报核时,应将本次报核起始日至截止日(含当日)涉及保税货物进口、出口、流转等所有保税核注清单向海关申报,包括本期所涉及的后续补税以及调整类核注清单等均应纳入本周期报核。企业需确保本期报核所涉及的保税核注清单均已纳入报核范围,检查是否有遗漏、清单是否已核扣,对需要删改的保税核注清单应当在正式报核前及时向主管海关提请删改。
企业通过自行盘库等方式发现保税货物实际库存盈余或短缺的,应当排查原因,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企业报核如存在申报数据不完整、不符合审核要求等情况被海关退回的,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重新申报。
五、原先的保税物流账册怎么办?
为保障企业正常开展业务,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设置6个月过渡期,2025年7月1日前,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结旧版保税物流账册注销手续。企业旧版保税物流账册下有货物正在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长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的过渡期,延长后的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过渡期内,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旧版保税物流账册只出不进的方式,将底账数据清零,也可通过保税流转等方式,将旧版保税物流账册底账数据结转至新版保税物流账册。
企业办理旧版保税物流账册注销手续前,应当将该账册下分送集报、简单加工、保税展示交易等业务申报表全部办结。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稽查司、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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