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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舱单基本用语,进出境舱单传输时间规定一篇了解

发布者:货之家  来源:http://www.51w2c.com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18次

摘要:舱单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简称,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
 

什么是舱单?


舱单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简称,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


需要注意的是:舱单在货物进出口通关环节中十分重要,只有在舱单数据传输成功后,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其他通关手续。也就是说先有舱单,后续报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2号令)


详解舱单基本用语,进出境舱单传输时间规定一篇了解-货之家


原文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000/index.html


舱单基本用于有哪些?


1、原始舱单


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2、预配舱单


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3、装(乘)载舱单


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4、提(运)单


是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


5、总提(运)单


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6、分提(运)单


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7、运抵报告


是指进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以及进出境物品运抵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8、理货报告


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9、装箱清单


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10、疏港分流


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的行为。


11、分拨


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场所运至另一场所的行为。


什么是舱单传输人?


舱单传输人: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


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


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未按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舱单的传输时间


01、进境舱单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注意:海关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


02、出境舱单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相关问答:


有时会收到系统提示舱单超时限传输,请问舱单传输在时限上有什么要求吗?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中,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规定,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2条第4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遇到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怎么办?


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1.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2.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3.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4.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或者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舱单变更申请表》和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舱单。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福州海关12360、石家庄海关1236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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