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一起销售额近2亿元人民币的走私药品案。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介绍,由广东省市区三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组成的“4.17”专案组,于4月22日成功查获一大型走私境外药品团伙,捣毁走私、仓储窝点3个,抓获嫌疑人15名,查获走私药品80余种超5000盒,销售额近2亿元人民币。
5月1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药品性质认定函,作出涉案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意见。目前,广州市检察机关已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批捕犯罪嫌疑人8名。
本案中,违法犯罪团伙活跃在粤港走私路线,长期利用水路走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涉及品种多、跨度长、案值大,其中大部分为防癌、抗癌和治疗糖尿病等疾病的药品。(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药监)
药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么?
2018年11月,财政部等13个部门发布公告《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57号)》,该清单首次增加跨境OTC类目,仅开放中药酒、清凉油、纱布、绷带等品类。2019年12月,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在跨境OTC类目新增无菌外科肠线、凝胶制品等,抗癌药品和创新药并未被纳入此次调整的清单中,药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北京市进行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
2021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51号),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1月25日发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9号),根据规定,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
通关监管:
1.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参照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税收政策,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 进口药品一线入区环节,试点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同时向口岸药监部门推送试点目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类目、生产国家(地区)、生产企业、药品注册证号等信息进行品规确认,业务主管海关加强对试点药品一线进境备案清单(报关单)的单证审核工作;
3. 试点企业应按照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要求传输“三单”(订单、运单、支付单)交易电子数据信息,填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业务主管海关完成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
4. 不允许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二次销售”。
跨境进口药品与正常进口药品,通关政策有哪些不同?
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购买试点药品是否计入跨境电商个人年度总额度?
个人购买试点药品,参照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相关交易纳入个人交易总额管理,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相关规定,即: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来源:整理自海关发布、中国政府网、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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