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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干货!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汇总

发布者:货之家  来源:http://www.51w2c.com  发布日期:2024-07-04  浏览:20次

摘要:近年来,我国对跨境电商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以下是根据时间顺序对跨境电商相关政策的盘点
 

近年来,我国对跨境电商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以下是根据时间顺序对跨境电商相关政策的盘点:


2015年3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5-03/12/content_9522.htm


2016年1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1/15/content_g10605.htm  


2016年3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节选)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46/content.html


2016年4月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


链接: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604/t20160401_1934275.htm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


链接: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604/t20160415_1952574.htm


2018年7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8/07/content_5312300.htm


2018年9月


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等。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17/content_5441297.htm


2018年11月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节选)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链接:http://www.mofcom.gov.cn/zfxxgk/article/gkml/201811/20181102812004.shtml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节选)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72/content.html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57号)


实用干货!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汇总-货之家

图源:财政部网站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0578.htm


2018年12月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节选)


(十二)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十六)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41321/index.html


2019年12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石家庄市、太原市、赤峰市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2/24/content_5463598.htm


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9年第96号)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


链接: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12/t20191227_3451448.htm


2020年1月


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将石家庄、秦皇岛、廊坊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上述城市和地区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链接:http://cws.mofcom.gov.cn/article/swcjzc/202001/20200102931365.shtml


2020年3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节选)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39259/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节选)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39263/index.html


2020年4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雄安新区、大同市、满洲里市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5/06/content_5509163.htm


2021年3月


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链接:http://www.mofcom.gov.cn/zfxxgk/article/gkml/202103/20210303046461.shtml


2021年9月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节选)


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883380/index.html


2022年1月


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7号)


实用干货!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汇总-货之家

图源:财政部网站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表 


链接: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02/t20220221_3788662.htm


2022年11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廊坊市、沧州市、运城市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1/24/content_5728554.htm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中国政府网、商务部网站、财政部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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