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近日披露:今年1月该关破获一起“刷单”团伙走私普通货物进境案,案值约1890万元。
图源:拱北海关
据办案民警介绍,2020年以来,以黄某某、吴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利用个人自用进境物品通过快件进口渠道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相关免税政策,以返利为诱饵,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购买额度,策划、指挥、组织刷单人员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多次大量订购奶粉、营养粉、鱼肝油等货物,将本应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货物伪装成个人自用物品走私进境,并寄送到指定的收货地址。货物到达指定地址后,该团伙进行收集并在境内销售牟利。(来源:拱北海关)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
1.刷单型——通过虚假交易来提高销售额,逃避海关监管;
2.低报价格型——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偷逃税款;
3.伪报贸易性质型——将货物归类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注:已经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用于销售、牟利的行为均涉嫌走私违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满足哪些条件?
1.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3.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购物有哪些注意事项?
1.消费者需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
2.跨境商品的购买范围须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
3.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对于不符合上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要求的进口商品,将无法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办理通关手续。
4.购买前需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5.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来源:整理自商务部网站、海关总署网站、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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