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近日,哈尔滨、呼和浩特、重庆、昆明、石家庄、沈阳等多地海关决定自2024年6月7日起开展B类快件行邮税电子支付应用工作。关区内快件企业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注册、签约,线上支付B类快件行邮税。
路径如下:
打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税费办理”→“寄递物品税款支付(快件)”,进入对应业务模块
图源: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B类快件行邮税和跨境电商综合税有什么区别?
B类快件行邮税
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计算方法:应征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附:海关总署行邮税率查询网站:
http://online.customs.gov.cn/ociswebserver/pages/xyslcx/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1/05/content_5448799.htm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直接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在“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中,电商企业以海外集采、批量报关方式进境商品,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商品以快递包裹的形式直接从境内保税仓配送到消费者手中。
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商品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消费税率 + 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70%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仅能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
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9年第96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12/t20191227_3451448.htm
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7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02/t20220221_3788662.htm
自2024年4月2日起,单一窗口开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担保电子化功能
路径如下: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税费办理”→“货物贸易税费支付”→“支付管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单支付
来源:各地海关公告、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总署网站、财政部网站、网络等
文章及图片除原创外均精选转载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意在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货之家—是一家跨境运输、报关报检、仓储物流等综合性国际物流公司,专业提供:跨境电商仓储,保税仓,保税仓库,保税仓储,电商仓库,保税物流,第三方仓储,跨境电商BBC,进口报关,进口清关,进口报检,保税进口,包税进口清关,进口清关代理。服务热线:400-8070-082,公众号:货之家 佳里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