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36号(关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的公告)。
公告提到: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管理”项下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企业可以通过该功能模块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
资料图,图源: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
关于海关主动披露:
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作为一项惠企政策,主动披露为外贸企业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允许主动纠错,鼓励自愿合规,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2023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公告”)。127号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第127号公告对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新增了六大类内容,涵盖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单耗、海关统计、监管秩序、程序性违规以及部分检验检疫业务等多个方面。这意味着更多类型的违规行为在企业主动披露后,有望得到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适用范围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海关发布、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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