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现决定对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进一步精简优化,具体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即企业注册成为电子口岸新用户的过程),应提交入网申请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基本信息。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中国电子口岸(网址:https://www.chinaport.gov.cn) 进行线上申请。
【指引如下】
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申请入口如下两种为例:
(一)访问https://e.chinaport.gov.cn/
点击“身份认证管理系统”,访问后跳转到登录界面,无卡用户请先注册企业管理员账户,注册后登录进行企业备案。已有管理员账户则直接登录。
(二)企业访问身份认证管理系统
https://i.chinaport.gov.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rasuc
访问后跳转到登录界面,无卡用户请先注册企业管理员账户,注册后登录进行企业备案。已有管理员账户则直接登录。
中国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https://update.singlewindow.cn/manuals/rasuc.pdf
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受理企业的制卡申请。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时,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经核实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的,制发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
三、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时,不再对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信息进行验核,相关信息仅用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权限检查。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仍需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四、《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流程的通知》(署岸发〔2016〕165号)、《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和《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第1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3年10月17日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关务情报科
注:文章及图片除原创外均精选转载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意在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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