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在海关总署留言:关于保税区/海关专管区进口货物后二次销售问题
外国企业将货物卖给保税区或者海关专管区设立的中国企业,并将货物运至保税区后,这个中国企业能不能再行报关进口卖给境内消费者?这是否构成二次销售? 如果不构成二次销售,有无法律依据?
汕头海关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的规定,进口至综保区的货物可以内销。如该商品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根据这位朋友在海关总署留言的情况来看,在保税区货物的所有权企业报关进口卖给境内消费者,这是不构成二次销售的。
跨境商品二次销售是什么意思?跨境电商二次销售是境外商品通过跨境电商进口模式销售出去后,企业或者个人经过加价分配、转运等环节,将商品再次销售给其它消费者。那么跨境电商二次销售的限制规定。
跨境电商二次销售违法吗?
违法,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跨境电商二次销售怎么处罚?跨境电商二次销售如何判刑
1、应确保销售对象是购买后自用的消费者,而非会进行二次销售的商家。
2、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应是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价格必须真实、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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