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和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的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可以自由出口,只需支付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要缴纳关税。那么进出保税区货物的监管要求是怎样的。
问: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答:根据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新规进一步优化了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问答: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时,主要享有哪些政策?
答: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中所列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区货物进出境外注意事项:
1.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3.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问: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主要享有哪些政策?
答: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而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保税区货物进出区外小提示:
1.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2.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行政程序。
3.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5.区内企业依法对区内货物采取销毁处置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销毁处置费用。
保税区货物进出区外注意事项:
1.新增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
2.支持区内企业开拓两个市场。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问:对综合保税区内货物进行管理有何规定?
答:1.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且除另有规定外,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区内企业还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3.区内企业可以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也可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但企业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4.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完成相关行政程序。
5.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综合保税区内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并说明情况。
6.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管理注意事项:
新规优化“分送集报”制度。允许企业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海关集中申报并办理手续,申报时间段由原来的1个月变为1个季度,缴税时间后移且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因此,企业可以合理规划申报时间,可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资金流动性。
问:对区内企业进行管理有何规定?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开展担保业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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