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茂名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中国(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梅州)等7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123号),有效推进中国(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称茂名综试区)建设,促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不良经营记录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配套服务的物流快递企业、服务跨境电商发展的商(协)会等有关单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政策申报、支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
坚持引导带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的激励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坚持加强监督原则。政策所支持项目、申报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均在政府网站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策措施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茂名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支持茂名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茂名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公服平台)建设、运营、维护、升级给予保障,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与企业在通关申报、税务办理、信息共享、快递物流、市场监管、统计监测、产品溯源、金融服务、外汇结算、信用评价、风险防范等方面与公服平台实现对接,对相关对接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园区建设
2.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群体系。加快出台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认定标准。鼓励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根据当地情况,依托产业聚集区建设具有当地产业特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各地要支持原有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成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积极协助本地区的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3.鼓励企业入驻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对入驻经茂名市商务局认定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供应链企业等,在其入驻的前两年(自然年,下同),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支持,对实现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6万元的企业支持比例可提高至50%,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发展
4.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开设以“保税+新零售”为经营模式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对经营面积累计超过50平方米、跨境电商交易额纳入茂名统计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在其入驻茂名综试区的前三年,分别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00%、50%、30%给予支持,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发展
5.支持生产制造企业转型升级。对已在海关进行跨境电商进出口备案,入驻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且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制造企业,按企业实缴平台服务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两年。
6.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对跨境电商企业用于独立站建设的云服务(SaaS)工具年服务费、独立站建站装修费用等按其实际支出的3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独立站完成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的,支持比例提高到至50%,每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
7.支持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对在境外国家或地区成功注册自有商标、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和取得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商标注册费用、专利申请费用和国际认证费用的8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海外市场拓展
8.支持企业建设海外营销体系。鼓励企业在海外自建或租用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实现当地集配、商品展示、售后服务等,融入当地营销体系。对海外自建型的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运营时间满一年,每个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为至少10家茂名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的,每个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运营多个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项目的同一运营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对海外租赁型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租赁期满一年,为茂名企业实现年度跨境电商年发货量达1万票以上的,按其实际租赁费用的30%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两年;运营多个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项目的同一运营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服务茂名外贸企业占其服务企业总量60%以上,并列入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的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市级分别给予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项目运营企业4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9.支持企业参加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专题展会。对参加经茂名市商务局认可的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外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专题展会的企业,按实际支付展位费或线上展会平台推广费的80%给予支持,每场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3万元。
(六)支持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建设、运营和发展
10.支持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建设。企业投资新建或改造优化的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经海关验收通过并正常运转4个月以上的,对通关公用设备投入部分,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投资建设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1.支持跨境电商监管场所运营和发展。对经海关验收通过、纳入茂名统计的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在其满足年度跨境电商通关票数不少于30万票的第一年,给予运营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年满足跨境电商通关票数不少于30万票的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第二年其跨境电商通关票数发生新增的,按其每新增1票支持0.5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跨境电商监管场所支持,每个跨境电商监管场所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特色产业与跨境电商融合
12.支持特色产业集群跨境电商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在工业、农业领域探索“跨境电商+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模式,建设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建设适应荔枝等优势农产品跨境电商出口的智能物流供应链体系和跨境电商农产品溯源体系。支持建设跨境电商农产品品牌中心、农产品交易中心、农产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农产品金融服务中心等综合服务项目。对促进茂名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有重大意义或作出重大贡献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支持。
13.支持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相关机制创新。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跨境电商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及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的监管机制创新,以及在农产品跨境电商先行先试、市场机制、服务机制等领域的改革创新。
(八)支持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14.支持跨境电商金融信贷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对茂名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进行投资。鼓励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为跨境电商中小微企业提供转贷资金、信用贷款、出口企业融资、外贸应收账款融资、退税融资、仓单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垫付退税款等金融服务。
(九)支持跨境电商创业孵化
15.支持跨境电商创业孵化体系建设。支持高职院校、行业协会和企业设立跨境电商创业孵化中心,面向茂名企业提供培训、选品、开店(建站)、营销、供应链、资源对接等一站式跨境电商创业孵化服务。组织开展跨境电商创业孵化项目认证,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证且非由政府主导的创业孵化项目,成功带动5家及以上茂名企业转型成为跨境电商企业、带动茂名制造产品实现纳入茂名统计的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孵化项目运营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成功带动10家及以上茂名企业转型成为跨境电商企业、带动茂名制造产品实现纳入茂名统计的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超过1500万元的,给予孵化项目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孵化项目运营主体每年获得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四、其他说明
(一)本措施中,表述为“元”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作为支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交易额”、“跨境电商通关票数”均需纳入茂名统计,以海关或公服平台统计数据为准。“自建型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指利用或租赁海外物业进行建设,为其它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的,具有海外仓属性的场所。“租赁型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指在海外租赁第三方机构原有的具有海外仓基础功能的场所,租赁后再为自身和其它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的场所。“茂名制造产品”指原产地属茂名市,在茂名市行政管理范围内进行跨境电商销售并进行报关的产品。
(二)适用上述资金支持的市场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本措施有效期内其交易额纳入茂名市跨境电商进出口统计范围。
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跨境电商经营活动,接受茂名综试区相关部门监管,申报年度内经查询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对促进茂名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有重大意义或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重点支持。本措施中明确可采取“一事一议”支持的企业和项目,不再适用本措施中除可“一事一议”以外的其他支持办法。与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单独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并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支持的企业,不再适用本措施。
(四)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应按要求向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申报资金支持,具体申报要求、申报流程另文印发。涉及认定标准的,届时按照茂名综试区实际情况及国家、省相关认定标准制定并另文印发。获得资金支持的涉税支出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五)项目支持金额不得超过开展项目业务本身实际发生的金额;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个项目业务实际发生金额不低于5000元。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支出”原则分担,具体如下:
1.第6条、第15条支持措施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与项目(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按照30%、70%的比例分担。
2.除第6、第15条外的其他支持措施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与项目(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按照50%、50%的比例分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具体应用问题由茂名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实施前奖励事项可参照本措施执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评估修订。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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