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中,根据中小跨境电商参与企业和平台进展的实际操作状况,大多数中小商家和相关的企业都没办法严格满足监管条件,都会存在相应的不规范情形。
这几年根据海关查处情况看,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中,不规范情形大概有如下几种:
一、虚假的“刷单”进口
A公司主营业务为奶粉进口和销售。以往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批发给其他商家或者通过自营淘宝店零售。B公司系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办理奶粉从某保税区到A公司驻地的通关及运输手续,商定包干费(含进口税款)标准为25元/罐,该包干费明显低于一般贸易进口应缴税款。
B公司采用跨境电商“刷单”方式办理该批货物进口手续。为此,B公司大量收集公民身份证信息,编造收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在系统内生成跨境电商订单,并委托某快递公司、某支付平台公司协助编造物流信息、支付信息,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名义向海关申报。海关放行后,B公司委托货代公司将货物整批运出保税区,并发运至A公司指定仓库交付。
二、本无必要的刷单进口
X公司主营业务为小家电进口和销售。以往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全部在自营的淘宝店,以代购名义面向终端消费者销售。X公司决定转型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X公司选择跨境电商平台Y公司合作,Y平台要求提供真实详细的收货人和订单信息,并要求从保税区内经快递发送货物。X公司为保护商业秘密,只提供每一份淘宝订单的订单编号、货物种类、价格等信息,拒绝提供收货人详细信息。因为需要对货物进行二次包装、添加赠品,X公司也不同意由保税区内直接快递发送货物。
Y平台公司急于承揽X公司的业务,遂大量收集公民身份证信息,匹配X公司提供的淘宝订单信息,生成跨境电商订单,并与快递公司、支付公司合作编造物流信息、支付信息,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名义向海关申报。海关放行后,将货物整批运出保税区发运至X公司指定仓库交付。
经查,Y平台公司刷单通关的所有货物, X公司已全部交付给淘宝订单的终端消费者。
三、 二次销售或集货转卖模式
甲公司主营电子手表进口和销售。以往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批发给其他商家或者通过自营淘宝店零售。甲公司决定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货物。
甲公司找到跨境电商平台公司合作,将其经营的电子手表置于电商平台交易,价格为甲公司境外采购的成本价。甲公司在某大学招募学生,由学生使用个人真实信息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并由学生本人实际支付货款,三单信息真实且比对一致。平台方完成申报后,货物从保税区内直接发快递给订单收货人。
学生收到快递后转交给甲公司指定的集货人员,集货人员按照“平台货价+50-100元”的标准向学生付款回购。甲公司将进口电子表二次集货后,通过原有渠道面向终端消费者销售。
四、电商平台推单模式
境外C公司生产化妆品,实行会员制管理模式,面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所有个人会员均需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提交订单,货款按C公司指定渠道支付。
C公司委托代理商丙公司,负责办理货物进口通关和中国国内运输手续。丙公司认为有关货物非常适合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但是,C公司拒绝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交易。丙公司遂要求其提供详细的订单资料,包括收件人详细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收货地址、电话号码等。C公司同意以EXCEL表格形式定期提供。
丙公司联系跨境电商平台丁公司合作,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向海关申报。丙公司将详细订单信息提供给丁平台;丙公司另联系快递公司提供快递服务,并将面单信息提供给丁平台。
丁平台根据丙公司提供的收货人和商品信息,在其建设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上生成交易订单,委托支付平台公司生成支付单信息,加上丙公司提供的快递面单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海关推送“三单”信息。
海关放行后,丙公司安排从保税区内将货物发运给C公司订单收货人。
对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政策,以上所列四种情形均有不合规之处。
海关缉私部门认为:凡是不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的,即使只是某一项具体操作不符合,也不能享受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应当按照一般贸易或行邮税的标准征收税款;企业故意掩盖不合规的情形,就是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因而构成走私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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