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租赁贸易逐渐成为一种活跃的贸易形式,对于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有着积极的作用。今天小编就带你来详细了解外贸活动中的保税货物租赁。
什么是保税货物租赁?
保税货物租赁指设立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租赁企业,同承租企业以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
▪ 租赁企业:指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 承租企业:指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的境内区外企业。
根据不同的业务形态,保税货物租赁也可细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
资质要求
租赁企业应在海关注册,具有进出口收发货人资质,其中,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需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文件及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材料。
如何向海关进行申报?
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
入区申报
租赁货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租赁企业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及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区内物流货物”(代码5034),办理入区申报手续。
出区申报
① 租赁货物由综合保税区租赁至境内时,租赁企业应当向海关申报出口保税核注清单,承租企业申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监管方式代码1523)或者“租赁不满一年”(监管方式代码1500)。
②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首次进口时,海关认为必要的,承租企业应当提供税款担保,同时应填制对应的“租赁征税”(代码9800)报关单用于第一期租金申报纳税。
③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税款缴纳
①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承租企业应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全部纳税手续。
② 分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企业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的同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向申报地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不应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
租赁终止
租赁进口货物需退回租赁企业的,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货物复运至综合保税区。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物,复运时监管方式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复运时监管方式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留购
租赁进口货物需要办理留购的,承租企业应当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同一企业提交的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
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续租
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办理续租手续,并根据企业的支付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租赁资产交易
租赁企业发生租赁资产交易且承租企业不发生变化的,承租企业应当凭借租赁变更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担保变更等相关手续。
异地监管
租赁企业开展进出口租赁业务时,租赁货物应当实际进出综合保税区。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按照物流实际需要,由海关实施异地委托监管。
注意事项
1.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
2.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
3.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4.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之日起至租期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 阿拉关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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