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中跨境一日游违法吗?跨境出口再进口一日游业务本身是合法的,但存在被滥用的风险。该业务通过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货物视同出口并申请退税,再进口至境内完成交易。
风险与合规要求
滥用风险:若企业利用“一日游”模式虚构出口、骗取退税,可能构成诈骗罪,相关人员可能被判刑。
操作规范:需确保货物实际出口至境外或特殊监管区域,避免“一车多报”等违规操作。
监管要求:需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规定,如《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明确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需按出口办理手续。
尤其是国产出口复进口跨境保健品,如果进口时申报不实,可能会有政策风险。
海关法规
1、《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处罚依据
第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出口复跨境进口,原产地等申报不实行为不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国家税款征收、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主要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小条,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情况: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或者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稽查时效 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若海关已对货物进行查验并确认存在申报不实行为,可能会对货物采取扣留、退运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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