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跨境电商保税进口,需要去海关作信息登记和注册登记。还需要办理跨境电商保税进口通关手续的有关规定,下面整理办理跨境电商保税进口通关手续流程的相关政策法规。
1、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2、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十四)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二十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流转,按有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 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
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032647/index.html
5、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34975/index.html
6、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5588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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