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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者:货之家  来源:http://www.51w2c.com  发布日期:2026-08-24  浏览:65次

摘要:为了全面推进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本市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创新发展,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中心城市和发展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货之家

图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拟于2026年9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9月17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6081891902fafad004391b023be59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fgwfgec@gz.gov.cn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全面推进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本市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创新发展,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中心城市和发展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条款】  本条例所称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政策衔接与工作协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改革,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仓储物流、主体培育、金融支持、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并按照规定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部门职责】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推动落实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措施,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全生态发展体系。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供电、通信、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批发市场等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业态发展需求,会同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下列方式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一)对园区进行升级改造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二)在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整合商事登记、通关监管、出口退税、外汇结算、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兑现等事项,提供一站式帮办代办服务,及时受理、办理、反馈企业诉求;


  (三)采取措施支持园区配备法律、财税等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合规指导、纠纷化解、维权援助等服务;


  (四)指导园区完善仓储物流、报关服务、创业孵化、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


  (五)支持园区培育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展智能客服、智能翻译、智能选品、跨境直播等创新应用,对成效显著的应用案例给予推广。


  第六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政策信息,建立健全商务、公安、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数据共享与监管协同机制,完善金融服务、统计监测、风险防范、数据分析和共享等平台功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提供货物报关、收结汇、税务申报以及相关数据查询等一站式办理服务。


  第七条【仓储设施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回应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用地需求,并将仓储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符合本市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仓储设施用地指标需求。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外事、侨务、贸易促进等单位,联动海外侨团、商会等海外资源,为仓储设施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协助。


  仓储设施建设运营的具体扶持办法,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物流运输体系】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云国际机场、南沙港、铁路货运站场等场所的多式联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多式联运发展,提升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集散能力。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优化含锂电池货物、化妆品、弱磁类消费品等敏感货物的航空运输管理和便利化收运措施,推动实现符合条件的敏感货物航空安全检测报告一次备案、多主体认可、多次使用。


  第九条【通关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综合保税区(仓)等政策优势提升通关、分拣、配送等一体化作业效率。


  商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海关开展监管业务创新、完善智能查验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协助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优化进出口商品退货监管以及海关查验清关与机场、铁路、港口等安全检查场所双前置等便利化措施。


  市港务、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关依托南沙港等区位优势,联动粤港澳大湾区以及其他城市的主要港口,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高效通关。


  第十条【税务合规】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税务部门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税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发布操作流程指引,引导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真实的交易、支付、物流等信息,推动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跨境电商平台与独立站引进培育】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本市设立具有集中研发、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机构提供便利和支持,并推动对接本市特色优势产业带以及相关制造类企业。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合作资源推介等方式支持企业建设独立站或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主品牌培育、数字化营销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指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申报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项目。


  第十二条【服务商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物流、仓储、金融、法律、会计、税务、咨询、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服务功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服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在报关、退税、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全链路服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加强报关、税务申报、收结汇等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会展支持】  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跨境电子商务大会等大型行业交流活动,为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研究机构搭建政策发布解读、行业发展趋势研讨交流的平台。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在本市举办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会,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提供展示对接渠道。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及其他境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展会、交易会等活动中组织推介本市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第十四条【金融支持】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提供新型融资和个性化信贷服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提供增信服务。


  跨境电子商务主体通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办理支付结算、融资、保险等业务的,可以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货物报关、物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人才支持】  市人才工作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认定和职业技能认证,将平台运营、信息技术、供应链管理、海外媒体投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本市人才需求目录和高层次人才支持范围。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产教融合联盟作用,推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深化校企合作,协同培养跨境电子商务人才。


  第十六条【政企沟通】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类政策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吸纳其反映的合理意见。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策宣传解读、上门收集诉求、项目落地跟踪服务等方式推动企业发展,依托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组织等设立联络点、工作站,快速响应企业诉求,并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跨境电子商务业态发展现状,听取意见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和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协会与社会组织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提供资源对接、业务培训、合规辅导、风险预警、品牌推广、人才培养等服务。


  市发展和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对接、金融财税、人力资源等综合服务,帮助企业精准匹配国际化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纠纷预防与化解】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外事、侨务、贸易促进等单位,发布重点国别贸易指南和风险预警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应对指导以及维权援助等服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示范合同文本、争议预防指引等,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优先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成本较低、快捷高效、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多元化解纠纷。


  第十九条【容错免责和包容审慎监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对跨境电子商务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为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预留空间。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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