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进口保健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法院审理发现,保健品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郑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吉某工作室购买外国品牌保健品4瓶,支付货款8116元。郑某某收货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郑某某认为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811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8116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虽然吉某工作室主张其销售模式属于跨境贸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无论是一般贸易还是跨境零售,进口食品均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案涉产品的主要成分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依法不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故案涉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吉某工作室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注意到郑某某购买涉案商品时,产品宣传栏明显标识为某国进口,其对产品功效及成分应有了解和知悉;收到与购买不符的商品后未及时与商家沟通,行为有违一般消费者常理,不排除其故意购买主张赔偿的可能性。综合考虑吉某工作室的过错程度、郑某某购买行为的不合理性及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二审法院酌情将惩罚性赔偿金调整为三倍价款,即24348元,吉某工作室退还货款,郑某某退还商品。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跨境电商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引发的惩罚性赔偿纠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同样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论销售模式如何,进口食品的安全底线不容突破。食品经营者对进口食品是否合规负有主动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的同时,要兼顾对恶意购买行为的规制,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法院综合考虑经营者过错程度、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不合理性及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将赔偿金调整为三倍,既有力震慑了跨境电商领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审慎态度。

怎么看这个跨境进口保健品处罚案例?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反映了当前处理跨境电商进口产品以及惩罚性赔偿问题的精细化裁判思路。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来解读:
1. 法律定性:跨境电商的“免责护身符”失效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部分跨境电商经营者认为,通过“跨境零售”模式(如海外直邮、保税仓发货)销售的商品,可以豁免加贴中文标签甚至豁免符合中国国标。
法院明确否定了这种观点。无论模式如何,只要货物流入境内市场,就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对于保健品成分,如果该成分未在我国取得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保健食品原料许可,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意义:这警示跨境商家,不能利用“跨境”二字作为销售国外违禁成分(如某些未获批的处方药成分、植物提取物等)的挡箭牌。
2. 裁判智慧:从“退一赔十”到“退一赔三”的调整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对赔偿金额的调整。
为什么不是“十倍”?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适用“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本案中,法院认定消费者存在“不排除故意购买主张赔偿的可能性”,且其购买行为有违“一般消费者常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知假买假”者,如果其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畴,法院可能不支持十倍赔偿。
为什么是“三倍”?
法院转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三倍赔偿”。理由在于:虽然无法认定消费者属于纯粹的“生活消费”(因此不适用食安法的十倍),但商家未加中文标签、销售违禁成分,构成了“欺诈”或“严重过错”。法院认定商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为了惩戒这种违法经营行为,支持了“退一赔三”。
评价:这是一种“折中”且理性的判决。它既没有因为消费者是“职业打假”或“疑假买假”就完全驳回其赔偿诉求(那样会放纵违法商家),也没有机械地适用“十倍赔偿”让获利过当。通过“三倍赔偿”,既惩罚了商家,又抑制了可能存在的恶意诉讼倾向,实现了利益平衡。
3. 社会效果:引导合规经营与理性维权
对经营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不能只看海外有无资质,必须审查该成分是否在中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或《新食品原料》名单内。否则,面临的就是退一赔三甚至退一赔十的法律风险。
对消费者:对于真正受到食品安全问题侵害的消费者,法律依然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本案虽调整为三倍,但依然支持了惩罚性赔偿);但对于试图通过“海量购买”并利用法律漏洞牟利的职业索赔人,法院开始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要求主张十倍赔偿需证明购买行为属于“合理生活消费”。
4. 心裁判逻辑:成分违法 > 标签瑕疵
法院判决的关键,并非仅仅因为“没有中文标签”,而是因为产品的“内在成分”不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一般情况: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确实可能在无中文标签的情况下直接销售(通常通过电子页面展示中文信息)。如果商品只是标签缺失,但本身是安全的,且消费者在购买时明知是跨境商品,法院一般不会仅因标签问题支持惩罚性赔偿。
这个案例对商家和消费者都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对商家(尤其是跨境电商):“跨境”不是销售违禁成分的护身符。商家不能认为只要走跨境通道,就可以把国外含有国内未获批成分(如某些特定植物提取物、药品成分)的产品卖到中国。平台和商家负有主动审查成分是否符合中国国标的义务,否则面临退一赔三甚至赔十的风险。
对消费者(及“打假人”):法院正在通过司法裁判规制“恶意索赔”。虽然法律严厉打击不合规食品,但如果购买行为明显超出生活所需,或者购买者并非基于“被误导”而是“为了获利”,法院可能会调整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如从十倍降为三倍),甚至仅支持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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