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判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所涉费用,是企业合规申报、控制税务风险的核心环节。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等文件,梳理常见费用的计税处理规则,助力企业实现精准申报。
一、运输相关费用:以 “起卸前 / 后” 为界
(一)头程费用(计入情形)
• 计入情形: 起卸前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包括基本运费、燃油及低硫附加费、码头操作费、仓储费、货代文件费等。
案例:国内企业 A 从德国进口零部件,头程海运至上海洋山港,费用含基本运费 5000 美元、燃油附加费 800 美元、低硫附加费 500 美元、德国港口码头操作费 1200 美元、上海洋山港码头起卸前的货代文件费50美元。
上述费用均发生在起卸前,合计 7550 美元需计入计税价格。
(二)二程费用(不计入情形)
• 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如二程运费、境内码头操作费、仓储费等。
案例:货物从上海洋山港起卸后,经内河运至企业所在地,费用含基本运费 800 美元、燃油附加费 100 美元、内陆码头操作费 300 美元、仓储费 500 美元,合计 1700 美元无需计入计税价格。

二、佣金类费用:区分 “销售佣金” 与 “购货佣金”
(一)销售佣金(计入情形)
• 根据海关总署213号令第十一条,(买方支付给卖方代理)需计入;购货佣金(支付给自身代理)不计入。
案例:企业从法国进口红酒,需另行向卖方代理人支付 1.2 万美元销售佣金(未含在货价中),该费用需计入计税价格。
(二)购货佣金(不计入情形)
• 买方支付给自身代理人的采购佣金,与跨境交易无关,不计入计税价格。
案例:企业委托境内代理洽谈进口合同,支付 3 万元代理佣金,该费用无需计入计税价格。
三、保险费用:“起卸前” 的保险费需计入
• 依据《关税法》及海关总署213号令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包括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
案例:某电子企业从韩国进口芯片,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责任自韩国港口装船开始,至我国青岛港起卸终止,对应保险费 5000 美元。因该费用发生在起卸前,需计入计税价格。
四、安装、包装与特许权使用费
• 起卸后安装调试费不计入。
• 未含在货价中的包装材料及劳务费应计入。
• 特许权使用费如与进口货物相关且构成销售条件,则需计入;否则不计入。
五、其他常见项目
• 进口关税、增值税等税收不计入。
• 境内复制费不计入。
• 与货物一体的容器费(未含在成交价格中)需计入。
六、杂费填报注意事项
应在报关单“杂费”栏准确填报应计入或应扣除的费用。例如,内河运费可填报为负值,并在备注栏注明“内河运费扣减××元”,确保表述规范,避免后续核查风险。

七、总结与提示
核心归纳
1、需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
①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及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含基本运费、相关附加费、起卸前码头操作费、仓储费、货代文件费等)、保险费用;
②买方负担的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的销售佣金;
③与货物一体的专用容器费用(未含在成交价格中);
④为进口货物发生的包装材料及劳务费用(未含在成交价格中);
⑤与进口货物相关、构成该货物境内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等。
2、不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
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如二程运输的各项费用、仓储费等);
②买方支付给自身代理人的购货佣金;
③起卸后发生的境内安装调试费;
④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⑤境内复制进口货物的费用等;
⑥与进口货物无关或不构成该货物境内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等。
八、实操提示
企业应完整保存费用凭证,明确费用发生节点与性质。对需扣除项目,应备妥分摊依据及相关说明,确保申报准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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