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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普法导读

发布时间:2022-08-08 阅读次数:743次

摘要: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8日公布了《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

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8日公布了《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普法导读-货之家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准确归类是办理海关进出口业务的重要前提,下面就和小关一起来了解一下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吧。


一、《归类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关检合并以及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等,原归类相关管理规定已不能满足海关监管实际需要,经多次研讨,海关将自2007年5月1日施行的《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和自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统一修订,出台《归类管理规定》,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


二、《归类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 一是明确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 二是明确了“商品编码”的定义,“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


▪ 三是明确企业提供中文译文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了企业需要对提供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 四是增设商品归类化验、检验的相关规定,并将原《化验管理办法》废止。


▪ 五是明确归类裁定事项的相关规定,删除了预归类相应条款的同时完善了归类有关各类裁定的指引性条款。


三、商品编码简介


《归类管理规定》明确了“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即“商品编码”对应的是税则编码目录体系。同时,明确同一编码项下第9、10位商品编号管理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即根据具体拆分原因管理,如因涉及进出口濒危物种许可证而拆分的,根据濒危物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管理。)


我国商品编码共8位,商品编码第1、2位数码代表“章”,第3、4位数码代表“目”,第5、6位数码代表“子目”,第7、8位数码代表“本国子目”。


我们以商品编码“0203.1110”(鲜或冷的整头及半头乳猪)为例,其商品编码结构如下图: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普法导读-货之家


小贴士


进出口申报时对应商品编码没有拆分商品编号的,仍需按照10位商品编号申报,在8位商品编码的基础上补上两个“0”即可。


四、规章其他重点导读


问:什么是商品归类?


答: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问:申报进出口货物归类时,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有哪些责任义务?


答:①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商品编码。

②向海关提供归类所需单证、资料,允许海关复制有关单证、资料,答复海关询问等。

③必要时,提供相应样品及相关商品生产资料说明,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

④配合海关完成必要的化验、检验流程。


问:如果商品涉及商业秘密怎么办?


答:涉及商业秘密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但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问:归类审核流程周期较长、货物急需放行怎么办?


答: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申请担保放行。涉及禁限管制相关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问:归类认定节点如何确定?


答:①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问:商品归类化验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答:必要时,海关可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样品经现场取样送检后,海关技术机构自收到送检样品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海关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同一样品已经复验的,不得再次申请复验。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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