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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出新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5 阅读次数:973次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再推多项便利化措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再推多项便利化措施。


对外支付出新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货之家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


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一)减少税务备案次数


 

根据40号公告,若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汇,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超过5万美元)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公告》生效后,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

 

(二)扩大免于备案范围

 

根据40号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超过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股权转让所得等),除公告规定的15种情形以外,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此次《公告》进一步扩大了免于税务备案的范围,取消了以下事项的税务备案要求:

 

1.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2.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相关方仍需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三)拓展网上办理渠道

 

《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四)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

 

《公告》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的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相关问题回复 

 

问: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答:《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问: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答:《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问:《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问: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答:备案人可随时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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