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某商家因出售假冒知名化妆品被京东商城下架、撤店,商家将京东商城平台运营商京东公司起诉至法院,随后京东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该商家支付违约金。
经过公开审理,大兴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赔偿京东公司违约金100万元。据悉,本案是北京法院首例对商家网上售假判处惩罚性违约金案件。
据介绍,某商家与京东公司签订在线服务协议,约定其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出售某知名品牌化妆品。但经京东公司抽检和品牌方鉴定发现,该商家出售的商品是假冒产品。
据此,京东公司向商家下发违约通知确认单,商家未在申诉期内提起申诉。随后,京东公司以该商家销售假冒商品构成严重违规为由,对其店铺进行关店、冻结钱包、扣除积分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等处罚。商家不服京东公司处罚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东公司返还货款、平台使用费、店铺质保金等。京东公司不同意商家诉讼请求,并以商家出售假冒商品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商家赔偿违约金200万元。
庭审中,商家对京东公司表达了强烈的不满情绪,认为京东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和规则制定者,有借抽检售假为由关闭第三方商家店铺来谋取巨额利益之嫌。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予以采信,能够认定商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品。此外,该商家的售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平台规则、法律法规和基本商业伦理的恶意行为,为维护平台商誉和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平台需要付出较大治理成本。据此,大兴法院综合案情后,一审判定售假商家向京东公司赔付违约金100万元。
判决作出后,商家与京东公司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一审判决所持双方在线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具有的不同于普通合同约定的一般违约条款的特殊性,以及对有明显恶意的违约行为应当加重责任等观点,认为京东公司基于管理职责,为维护平台商业信誉、网络购物环境及安全性,保护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与进驻平台经营的商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确定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应该得到合理保护。据此,法院二审后,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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