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在网上经常会看到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如此公示信息:
经查,上述40家企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属于海关管理企业,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和《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在今年8月31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但截2018年8月31日,上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7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将上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2014年3月13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颁布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第八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二、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
2018年3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自2017年度年报开始,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将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
从2014年的《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向海关提交制度,到2018年的《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改革,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企业信用越来越重视。2014年我国进入了企业信用监管时代,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成为社会判断企业信用是否良好的一个重要标识。虽然从2014年至今已有四个年头,企业注册也变得越来越简单,但是有很多企业尤其是新设立的企业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不是很了解,甚至自己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都不知道是风险在哪。
NO.1
首先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风险就是这一异常的痕迹会伴随企业一辈子。
NO.2
第二个风险就是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贷款、担保、保险时,可能因此被拒。甚至连微信公众号都不能申请。
NO.3
第三个风险是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NO.4
第四个风险是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NO.5
第五个风险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17年,海关总署共对来自税务、证券、财政、环保等7个部门的500余家失信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下调了56家认证企业信用等级,限制一般信用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将上述所有企业进行风险布控,实施严密监管,切实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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