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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1 阅读次数:2169次

摘要: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产品资质”栏目中“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增加“核销数量单位”申报字段。当在“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填写“核销数量”时,必须填报“核销数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185号



海关总署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产品资质”栏目中“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增加“核销数量单位”申报字段。当在“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填写“核销数量”时,必须填报“核销数量单位”。


二、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6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公告办理。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9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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