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
3.《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管理。
备案有效期:
长期有效。
经营食品种类:
主要包括:肉类、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 、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罐头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酒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卷烟类、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特殊食品类、燕窝产品类、境外远洋捕捞等。
备案材料:
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住所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食品)》;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注:上述资料均需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扫描成电子版提交。
备案流程图: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办理流程: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https://www.singlewindow.cn/#/)
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企业资质
图源: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进入后选择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3.0——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
图源: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海关对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备案系统生成备案名单,并经“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credit.customs.gov.cn)公布,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录”栏目查询。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有什么要求:
食品种类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自2022年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被列入正面清单的商品税则号列数目前已达1476个,食品饮料等畅销网购商品大部分都已列入清单之中;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征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货值在限值以内,按照货物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70%,无免税额度。单次超过限值,但订单下仅一件商品的情况,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10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需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根据《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要求,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跨境电商进口保健品注意事项:
根据反馈商品含有辅酶Q10、聚乙二醇、洋甘菊、乙酰半胱氨酸、谷胱甘肽、番泻苷、白藜芦醇等成分,需提供原产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允许食用的依据(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标准、技术规范、食品生产许可、食用证明、食品卫生证书等中的一个)。磷虾油需提交官方卫生证,不能提供则无法进口。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总署网站、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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