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11月8日发布2018年第165号公告,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并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公告显示,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海关将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并披露了具体需要跨境零售进口开放的数据信息以及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
具体如下: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二、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附件。
另外,海关总署于11月8日发布了2018年第164号公告,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公告中明确指出了,海关、邮政企业、收件人以及寄件人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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